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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ichael-1974 於 2012-2-14 22:27 編輯
回復  Michael-1974

民政事務處及私隱專員的回信,我一早收到了,兩處都表示沒有問題。我在此貼出兩處的 ...
cycluk 發表於 2012-2-13 23:31

一樣的文字, 不一樣的理解。

第二情況下要符合第3原則:

假若大會把投票結果按你所列舉的方式公佈能令任何在世人士的身分直接或間接地被辨識,有關結果便可能乎合條例下的「個人資 料」,而有關公佈便須合乎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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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解釋,

我所主張的公佈方式, 不會公開誰人擁有授權票, 亦不會公開誰人擁有多少份數的授權票。(如 ...
cycluk 發表於 2012-2-13 23:40

對於" 公佈結果時並不能識別某一位人仕的個人資料, 甚至投票意向" 這一點, 你肯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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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Michael-1974

對不起Michael, 你的回覆有邏輯上的混亂

Michael: 另外,我有一問題想請教,在你的 ...
cycluk 發表於 2012-2-14 00:15

我能做到的就是邀請第三獨立人仕給予屋苑居民多方面的意見, 給大家參考的機會。而我則按我判斷作表態。當然對我的看法同意與否請自行判斷。

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必須提醒你, 首都業委會是由6人組成的。我建議你儘快與主席聯系, 讓他了解清楚你的理據及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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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Michael-1974

對不起Michael, 你的回覆有邏輯上的混亂

Michael: 另外,我有一問題想請教,在你的 ...
cycluk 發表於 14/2/2012 12:15 AM


路過, 。 。 。 。 。 。

不過解釋一下,用業委會名義發任何信件都一定要的投票,
如果開會中有三個棄權,三個投票,可以只看投票的結果,少數服從多數就行了,
但用信件投票就一定要有4個人
如果有三個人回复,另三個人即不回EMAIL, 又不聽電話,就憑一句我不知道,
信件就會擱置,發不出去,我們這裡常遇到這種情況,經常我都要打電話求人回EMAIL
即使用秘書名義發信,也要有4個人同意
因此我呼籲大家踴躍參與業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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